第三十二条
有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卫生室或者保健室,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和危机干预机制。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学校。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保护个人隐私。
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