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划设接送等候区,并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减速带、隔离墩、人行立体过街通道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合理设置临时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