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