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用水供求计划;

(三)制定并实施水量调度、分配方案;

(四)负责取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五)征收水资源费和相关费用;

(六)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