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