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下列取水活动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水塘取水的;

(二)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养殖畜禽少量取水的;

(三)使用小型水泵提水灌溉农田的;

(四)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应急取水的;

(五)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临时应急取水的。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