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包含雷电灾害防御内容的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