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事业,逐年加大对文化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强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巩固和发展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乡镇文化站、农村文化室,为广大群众提供良好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自治机关挖掘、整理、研究、保护本民族传统文化遗产,加大对民族文化机构、文化艺术团体和传统文化活动的支持和扶持,继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创作具有社会主义风格的时代特色的作品。对挖掘、研究、保护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自治县重视发展社会文化市场管理,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文化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开展民间文化交流和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自治县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民族文物,做好地方志的编纂和档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