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自治机关加强对本地方河流的治理和保护,严禁违法向河流排放污水,禁止向河流倾倒废渣、垃圾等固体废品物。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