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经检测、验收后,可以设置或者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橇装式加油装置:

(一)机动车(船)加注成品油确有困难;

(二)建设工地、工业厂区因行业生产确需使用;

(三)抢险救灾、重大应急工程等特殊情况需要。

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设置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在特殊情况消失后,应当立即拆除橇装式加油装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