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有机旱作农业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