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对退回的人员,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注销其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