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征兵准备第十二条有效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记凭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兵役机关核实公民兵役登记信息提供协助。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