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机构和场所应当使用节水设备,配备完善的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用水管理。

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配备循环用水设备,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