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要求,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