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下列工作:

(一)制定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三)协调处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落实上级政府督促、交办的违法建设查处事项;

(五)协调解决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