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的控制和查处,适用本条例。

违反土地管理、文物保护、消防、水利、公路管理、林业、人民防空等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