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采砂管理规划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相互衔接。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