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在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