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