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的主管部门。市伊通河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市环保、规划、国土、园林、建设、市容环卫、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