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的主管部门。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市环保、规划、国土、园林、建设、市容环卫、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