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伊通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岛屿、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含园林景观地),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