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伊通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