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二)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