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

(二)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