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爆破、钻探、考古发掘;(二)提取河水、开渠引水、开采地下水;(三)修建用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建设管理的设施;(四)从事经营性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