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考古发掘;

(二)提取河水、开渠引水、开采地下水;

(三)修建用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建设管理的设施;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