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