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朝鲜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信访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朝鲜族或者通晓朝鲜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