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公章、公告、奖状、证件、牌匾、标语、广告、标志、路标等应当并用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州、县(市)翻译机构负责核准。朝鲜文应当使用经中国朝鲜语规范委员会审定并公布的规范化、标准化用语。书写标准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