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和制发公文、会议材料等有关资料以及口语表述时,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