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促进职工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和谐与合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