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协调、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职责:
(一)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召集,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参加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对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报告制度;
(三)贯彻执行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四)受理涉及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建立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联系制度;
(六)建立其他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