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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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有关费用,谋取利益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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