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有关费用,谋取利益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