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机关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出具受理通知,在三十日内核实、处理,并以书面答复举报人、投诉人;三十日内不能答复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社会团体提出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批评、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并以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