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检验、检疫、检测,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执法监督检查等,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立卷归档。申请许可或者被处罚、被执行、被检查企业可以申请查询上述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