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于下列服务性收费,企业有权拒绝: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支付费用的;

(二)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的;

(三)非法将应当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成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的;

(四)属于政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而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自愿、公平原则的服务性收费行为。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