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下列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一)违法罚款,或者罚款不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单据的;(二)违法没收财物,或者没收财物不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没收财物单据的;(三)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无法定事由限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四)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