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下列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一)违法罚款,或者罚款不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二)违法没收财物,或者没收财物不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没收财物单据的;

(三)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无法定事由限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四)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