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宣传、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湿地周边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鼓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湿地保护公益岗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