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在湿地范围内开(围)垦、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