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