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缓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养殖、防洪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严格审查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的可行性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