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监测体系,统筹规划全省湿地监测站(点),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依据监测数据对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并及时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