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