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提示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