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抑制扬尘、降低噪声,并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施工现场。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