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开展健康创建活动,营造有益于健康的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