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无牌上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三)醉酒后驾驶的;

(四)擅自安装车箱、棚架和遮雨棚等影响行驶安全的。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