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桑干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妨碍河道行洪;
(三)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作物;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五)未经批准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动;
(六)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七)围垦河道;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