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桑干河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和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