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桑干河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和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