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采用电子计费的,在显著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