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四)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采用电子计费的,在显著位置明示使用说明;(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